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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青啤者获刑 [2012-4-27] [点击次数:]

  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在生产啤酒时非法大量使用了“青岛啤酒”和“崂山啤酒”的商标,该公司的负责人、销售主管等人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如法犯法,共同实施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销售主管以及生产、包装的负责人共同实施了犯罪。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以及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3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被告单位罚款人民币35万元、分别判处刘某等三人不同的刑罚。被告上诉后,最终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据市中院介绍,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屡次发生青岛啤酒商标及包装装潢被假冒的行为。本案的审判及时打击了犯罪,维护了我市企业的合法权利,体现了法院的司法保护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和实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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